在養老、醫療、工傷、失業、生育5項社會保險之外,一項新的社會保險—長期護理保險,自2018年4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。
根據市社保中心的規定:凡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群(含退休、退職人員),均應參加職工長期護理保險。長期護理險分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,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0.2%繳納,單位和職工各占0.1%。單位繳費是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0.1%從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中按月劃轉,列入職工長期護理保險基金;職工個人繳費是將個人醫保賬戶劃入比例降低0.1%,降低了的0.1%劃入長期護理保險基金。(退休人員按養老金的0.1%繳納)。
職工長期護理保險待遇服務方式主要包括:居家護理、機構護理及醫療專護。
參保人員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待遇除符合規定條件外,需因疾病、傷殘等原因常年臥床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。參保人員在享受護理保險待遇期間,不再重復享受住院、門診特殊慢性病、普通門診等應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相關待遇。
接受機構護理或居家護理的參保人員,發生的醫療護理費用由護理保險基金支付96%;在一、二、三級定點醫院接受醫療專護的,發生的醫療護理費用由護理保險基金分別支付94%、92%、90%;其余費用由個人承擔。接受居家護理和機構護理的參保人員,每床日總費用定額包干費(含統籌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,下同)分別為50元、60元;在一、二、三級定點醫院接受醫療專護的,每床日總費用定額包干費分別為120元、170元、200元。
參保人員在申請辦理長期醫療護理時,由本人或其家屬攜帶身份證、社會保障卡和相關病歷材料,按照就近原則,向居住地附近的定點護理機構提出申請即可。
(通訊員 尹偉利)